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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