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