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海关总署发现商品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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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