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 商品归类决定失效的,应当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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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