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