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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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