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其他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与海关技术机构或者海关委托的化验、检验机构作出的化验、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为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