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海关应当在化验、检验结果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通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提供化验、检验结果纸本的,海关应当提供。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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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