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及时提供化验、检验样品的相关单证和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