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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