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决定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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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