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