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慈善组织中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上年末净资产高于6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二;

(二)上年末净资产低于6000万元高于8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三;

(三)上年末净资产低于800万元高于4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七;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五;

(四)上年末净资产低于400万元人民币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八;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二十。

制定机关
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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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