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一)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未满1年,尚未全面开展慈善活动的;

(二)慈善组织的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三)慈善组织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突发性增长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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