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出境入境航空器载运人员信息预报预检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登机旅客信息进行预先核查,即时向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反馈预检指令。 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不准其登机。
- 制定机关
- 公安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报送的登机旅客信息进行预先核查,即时向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反馈预检指令。 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反馈不准登机的旅客,航空器负责人或者代理单位应当不准其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