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九条独立法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