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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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