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