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