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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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