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