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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