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