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