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七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