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