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九十六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

第九十六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所属执法部门。执法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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