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七十四条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