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八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六十八条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五)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