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

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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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