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二)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三)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