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第四十三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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