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第四十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