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 第二节 证据收集

第三十九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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