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行政检查

第二十七条

检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被检查人或者见证人在场;

(二)对涉及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三)不得影响被检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遵守被检查人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