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五条

被决定回避的执法人员、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执法部门根据其活动是否对执法公正性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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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