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第十四条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节规定。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上述人员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