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第十三条执法部门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案件的查处;作出回避决定后,应当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件的调查、决定、实施等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