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第十二条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