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二节 回 避

第十二条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执法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执法部门负责人决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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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