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八章 案件终结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决定撤销立案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且已执行完毕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因执行标的灭失、被执行人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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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