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执法部门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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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