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执法部门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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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