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

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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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