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第七章 执 行 /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第一百零四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并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