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在执业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