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信息技术治理

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负责审议本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 (二)建立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 (三)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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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