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反映公司治理混乱、内控失效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采取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等行政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