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人员、财务、技术管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可能无法持续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二)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导致所服务的三家及以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信息系统运营异常、数据泄露、遭受网络攻击等情形; (三)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