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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