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