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报送年度信息技术管理专项报告,说明报告期内信息技术治理、信息技术合规与风险管理、信息技术安全管理、信息技术审计等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要求定期报送相关资料。 证券基金经营与服务机构提交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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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