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五十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定期监测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明确修复完成时限,及时完成修复工作。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健全内部质量控制机制,定期监测相关产品或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明确修复完成时限,及时完成修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