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技术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补正。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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