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技术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补正。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应当包括本机构基本情况、信息技术服务情况、服务对象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等相关资料。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更新备案材料。 基金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及时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