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第四十七条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