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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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