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异常情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内部评估与审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保障能力不足,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可用性、完整性或机密性丧失的,应当及时更换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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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