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第四十六条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异常情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内部评估与审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保障能力不足,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可用性、完整性或机密性丧失的,应当及时更换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 制定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
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出现异常情形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内部评估与审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保障能力不足,导致相关产品或服务的可用性、完整性或机密性丧失的,应当及时更换信息技术服务机构。